中国反避税的国际借鉴和沿革
从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战时收入法案》及《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地482节,到国际联盟及后来的联合国(UN)、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及后来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直至今日,似乎每一次关于国际税基的协调与分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草拟和发布,都与美国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有关。特别是2013年带嗨全球的G20税改,仍然是关注于跨国公司对世界税基的侵蚀,并对世界税基的依据做了全新的阐释,还是发端于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特朗普关于美国税改的推动甚至延伸,其中有的税收指引,就是直接借用美国的国内法案,这就十分有趣了。比如:G20税改核心部件之一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就是美国国内法《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翻版,开始各国都十分抵触,后来觉得美国搞出来的这个东西技术含量很高,各国就接纳了。本文旨在对有关文本和法案的成文时间进行简单罗列,说明我国在对外开放以来,在反避税及其发生关联的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法中引进转让定价税制和制定反避税法律条款过程中的国际借鉴及其时间和空间上的逻辑联系,旨在提供学习借鉴和判断选择的素材。
一、借鉴国际上通常做法
简述:涉及到我国反避税国际借鉴的,主要有《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转让定价实务手册》。从这些国际借鉴文件的成文时间和发布主体看,不论是国际联盟、联合国还是经合发组织,美国的主导作用毋庸置疑。这也是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今大国博弈和现行国际规则受到挑战的背景中,值得审视和判断。
1、《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
1917年,美国在一战期间的《战时收入法案》,授权美国国内收入局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和扣除作出分配调整,并规定企业提供关联交易信息。
1921年,美国的《收入法案》授权美国国内收入局,为实现“收益、利润、收入、扣除或资本在关联贸易或经营之间准确分配或划分”,可直接合并关联企业账表。
1928年,美国国会颁布《收入法案》,引入标题为“收入与扣除分配”的第45节法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两个或更多商家或企业直接或间接为同一利益所拥有和控制,为防止逃税或清晰反映任何此类商家或企业的收入,如果税局局长认为此种分配、分摊或划分是有必要的,他被授权可以在商家或企业之间分配、分摊或划分总收入或扣除”。
1935年,美国财政部在《收入法案》第45节规章中明确提出了“独立交易标准”概念,随后的1939年至1953年的美国税法法案中皆有相应表述。
1954年,美国国会对1939年至1953年的税法进行全面修订并重新编号,将《收入法案》第45节法条重新编号为第482节。
1986年,为了应对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滥用,美国在税法修订时加入了与无形资产交易密切相关的“与收入匹配原则”。
2017年《税法修订法案》和2018年《美国公开法案》中,充分表述了第482节法条的历史发展轨迹,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两个或更多组织、商家或企业 ,无论是否注册、无论是否在美国组建以及是否关联,直接或间接为同一利益所拥有和控制,为防止逃税或清晰反映任何此类组织、商家或企业的收入,如果财政部长认为这种分配、分摊或划分是有必要的,他可以在组织、商家或企业之间分配、分摊或划分总收入、扣除、抵免或免税额。在转让 无形资产或许可的情况下,对于这种转让或许可的收入应该与归属于无形资产的收入匹配。为本节之目的,财政部长应要求对被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随同无形资产转让的其他资产或劳务的估值,应在合并的基础上,或者,如果财政部长认定,以现实可替代该项转让的方案为依据能够最可靠地对该项转让进行估值,财政部长也可以在该替代方案基础上评估该项转让的价值”。
2、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1979年OECD发布《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
1995年OECD发布《跨国企业与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并分别于2010年、2017年进行修订。
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启动美国税改,并委托OECD草拟适用于国际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并将其与资本重组等内容同步引入《跨国企业与税务管理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3、联合国《转让定价实务手册》
2012年,联合国发布《转让定价实务手册》第一版。
2017年,联合国发布《转让定价实务手册》第二版。
2022年,联合国发布《转让定价实务手册》第三版。
二、避免双重征税《UN范本》和《OECD范本》、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简述: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及其与OECD的关系可以看出:前者是站在协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和分配方面的,并对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倾向性;后者则是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上,并且早年是以富人俱乐部为其核心,仍然少不了美国的巨大身影。从我国税务总局长期的税收协定谈签的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前期主要与发达国家,后期主要与发展中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认识到了因国家在与对方国家谈签协定时,又因政治、经济和综合国力的比较势力,呈现出在立场上的动态平衡,即分别在《UN范本》和《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收入和所得归属原则等方面的不同立场。
(1)《UN范本》和《OECD范本》
1921年,国际联盟完成了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
1922年,国际联盟开始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
1927年,国际联盟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
1928年,国际联盟形成了《1928税收协定范本》。
1933年,国际联盟拟定《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形成《1935税收协定范本》,并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
1940年、1943年,国际联盟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1943年,国际联盟拟定《墨西哥范本》。
1946年,国际联盟拟定《伦敦范本》。
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该项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改为OECD)承担。
1961年,OECD继续开展了税收协定范本拟定工作。
1963年,OECD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
1968年,联合国成立设专家小组,研究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范本。
1977年,OECD形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
1979年,联合国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最终形成了《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与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即《UN范本》。
(2)我国与外国政府和地区签订的对所的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79年,我国财政部接到日本大藏省关于签订租税条约的动议和《日本国同XXX国关于对所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英文示范文本,并开启了我国对外谈签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工作。
1983年,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1984年6月26日生效,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4年,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1986年11月21日生效,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深圳地方立法推动我国借鉴和引进转让定价税制
简述:中国的反避税,从立法到具体实施,都是由地方推动中央开展起来的。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府〔1987〕464号《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已经引入了“独立成交原则”、“关联公司”等当时最新感念,但在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上,仍然沿用“核定利润征税”、“核定征收”和“费用列支”等既有概念。尽管如此,这已经是税收工作中一大飞跃,直接促成税务总局于1990年赴福建、广东开展反避税调研和反避税工作在全国开展,并在1991、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即:直接借鉴了《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基本表述,成为后来的一系列反避税规范性文件得法律依据,直至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专章。
198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9年,我开始陆陆续续翻译了一些国际上的反避税案例,选择了美国、韩国、荷兰、日本的。十分有趣的是有一个美国国内收入据调整埃克森石油公司伊朗分公司130亿美元税款,当时感觉简直是天文数字。背景是:伊斯兰革命推翻了亲美的巴利维国王,没收了美资企业,美国就搞了这个反避税调整,我总是想到这中间全然没有美国提倡的税收中性原则,调增的税款,很可能是从伊朗存在美国的财产中扣取,是不是有点熟悉。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赴福建、广东开展反避税调研,形成《关于闽粤两省反避税情况的调查报告》。当我们一行到达泉州时,市局黄局长通报了泉州家族企业普遍账目不全,推行核定利润征税的管理方式,我跟唐腾翔谈及此事时,觉得无条件普遍推行核定利润征税,有放弃日常征管之嫌。后来知道,两年后该局为此受到总局的通报批评。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2年,下发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下发国税发(1998)0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明确了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1998年10月13日,厦门国税涉外税收管理局与厦门台松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签署全国首个预约定价协议。
1999年,《税务研究》发表了《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创立》。
2005年,我又到反避税处搞起了反避税来,翻译了美国国内收入局预约定价部门安《美国公开法》向社会公布的预约定价工作。该部门有5个非全职能工作小组,需要专业人力就从别的部门调,或者社会聘请。这个部门从2002年开始向社会提交工作报告,一揽子从1998年度到2002年度,以后每年一报告。从中可以看出,美国也是从1998年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预约定价的,与我们厦门是同一年,甚为欣喜。欣喜之余,我其实已经感觉到,虽为同步,但我们的差距何其远也,从专业技能到人力资源的灵活自由调配,这也是我们要学的。
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反避税单列《特别纳税调整》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