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部门与17个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概况

2025-03-15


我国税务部门与

17个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概况

(目录链接)


1、我局与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税收组织合作概况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5、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


6、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


7、利兹堡会晤机制(LCG)


8、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


9、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


10、国际财政协会(IFA)


1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


12、亚洲税收论坛(ATF


13、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


14、美洲税收管理组织(CIAT


15、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


16、英联邦税收管理者协会(CATA


17、中非合作论坛(CAF


1、我局与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税收组织合作概况

截至2010年,与我局有合作关系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税收组织共有16个。按照合作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

一、利用其资金或专家资源为我局提供援助项目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等。

二、我局为其成员或观察员的国际或区域性税收组织,按照其章程,我局需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如轮流举办年会、参加相关会议、提供相关情况及数据、定期派人常驻该组织等。这类组织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利兹堡会晤机制(LCG)、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亚洲税收论坛(ATF)、 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中非合作论坛(CAF)等。

三、我局虽不是其正式成员或观察员,但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或经常受邀参加其年度会议的国际及区域性税收组织。如国际财税协会(IFA)、美洲税收管理组织(CIAT)、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英联邦税收管理者协会(CATA)等。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OECD)成立于1961年,是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目前有31个成员国。其宗旨是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OECD总部设在巴黎,31个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OECD总秘书处下设13个司级单位,与我局合作的主要是13个司级单位中的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和与非成员合作中心,以及OECD所属若干个委员会中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在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的支持下,财政事务委员会促进国际认可的税收标准,并提供交流税收政策和征管经验的平台。

OECD在与中国政府合作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战略。2007年5月,OECD理事会决定与5个主要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印度尼西亚开展“加强联系方案”,以“着眼于未来吸收它们为OECD成员”。为实施加强联系方案,OECD各直属机构都积极发展对华关系,我局作为观察员参加的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也不例外。近两年在合作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对方的主动性越来越强,频频邀请我参与其主导的活动或项目,并希望我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局与OECD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合作现状:

  (一)与OECD合作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政府与OECD的合作由商务部牵头。在2009年初商务部制定的“中国与经合组织加强联系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利共赢、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并在合作中“坚持我发展中国家定位”,“对OECD的具体建议和主张,以开放的态度参与交流和探讨。同时对OECD国家利用这一机制对我进行牵制并推行西方价值观保持适当警惕,避免承担超越我承受能力的义务,在交往中注意保护信息安全。”我局在与OECD合作中较好地坚持了上述原则。

(二)我局与OECD合作现状

OECD在税收研究领域一直在国际上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其制定的“税收协定范本”、“转让定价指南”、“情报交换协议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此外,OECD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领域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开展系统研究,并积极与其它国家分享研究成果。因此,OECD成为我局在税收领域,特别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

我局与OECD的合作分为两个阶段:1996年至2004年6月,我局开始与OECD接触,并参加OECD下设财政事务委员会(CFA)的部分活动;2004年6月,我局与财政部一起成为财政事务委员会的正式观察员后,开始全面、系统地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

目前我局与OECD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高层交流。

OECD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其它国家/组织共同主办高级别的税收会议。其中税收征管论坛(FTA)是OECD主办的级别较高的国际会议,与会代表通常为OECD成员国和观察员国的税务局长。谢旭人和肖捷两位局长分别参加了第三和第四届税收征管论坛。OECD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举办的一些高层会议,如国际税收对话机制(ITD)会议,去年在北京举办,肖捷局长、钱冠林副局长、王力副局长先后出席,王力副局长还进行了大会发言。

2、参加CFA专业会议。

从2005年起,我局开始参加CFA下属5个工作组——税收协定、税收政策分析与统计、跨国公司税收、国际避税与逃税及消费税收——的专业会议。这些会议密切跟踪本领域的最新趋势,并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为保证参会人员的相对固定,我局还成立了与各工作组相对应的专题研究小组,参加CFA会议及相关专题的研究。

3、参加多边税务培训中心的培训,

OECD在韩国首尔、土耳其安卡拉、匈牙利布达佩斯、奥地利维也纳以及墨西哥城设有5个多边税务中心。这些中心每年都为OECD成员国和观察员国的税务官员举办免费培训。近五年来,我局及系统业务骨干近百人次参加了50多个班次的培训,内容涵盖了税收领域的十几个课题。

4、双边合作项目

每年我局还与OECD合作,在扬州税院举办5期培训班和2-3次立法推动咨询活动,这种形式投入少,受益面广,是我局与OECD双边合作的主要形式。此外我局每年还组团参加OECD在奥地利维也纳培训中心专门为我局举办的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题培训班,如中小企业与跨国公司税务审计等。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拥有186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华盛顿。199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

我局与IMF的合作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合作方式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在UNDP技术援助框架下的合作,即UNDP提供资金,IMF派专家组为我提供政策、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二是为我局组织或提供培训机会。在1992年至2003年期间,IMF先后为我局司局级领导干部组织了9期华盛顿高级研讨班,在境内外组织的专题培训中邀请我局派人参加。三是双边磋商,每年与我局有关司局就相关业务问题进行年终和年度磋商。四是与IMF的双边合作。2006年IMF高层访问我局,双方就税收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等专题明确了未来3年的合作意向和合作框架。

根据上述意向及框架,2008年3月IMF在扬州税院为我局税务系统从事税收收入分析的60多名税务干部举行了为期一周的税收收入预测培训班,这也是IMF首次在我局国际培训中心开设培训班。

2008年12月IMF根据我局新成立的纳税服务司提出的需求,就我局2009-2012年的纳税服务战略规划提供咨询服务,在为期两周的调研活动后,提交了对战略规划的书面咨询报告。

2009年10月,IMF根据我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司提出的需求,派遣专家来华对我局进行了为期两周的金税三期工程技术咨询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IMF财政事务部根据我局报送的2010-2011年技术援助需求,遴选出对劳务征收增值税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两个专题,作为对我局2010—2011年的技术援助课题。目前双方正在协商项目开展时间和具体形式等。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简称UNDP)是一个负责全球发展的组织,提倡变革并联系和协调各国利用现有知识、经验和资源提高各国人民生活水平。UNDP利用在166个国家设立的办事机构同这些国家一起应对全球和各国面临的挑战,帮助各国利用UNDP及其伙伴的资源从事自身建设。

    各国的UNDP常驻代表负责为联合国协调发展事务,帮助各国更有效地利用联合国和国际援助资源。   

从1992年到2008年,我局与UNDP就中国的财税改革技术援助项目进行了4期近20年的卓有成效的合作。在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税收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充分利用UNDP提供的资金和IMF的专家资源,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前3期,我局在UNDP资助下举办了多期华盛顿司局长培训班,对200余名高级税务官员进行了税收征管和战略管理理念方面的培训;在美国金门大学进行的税法长期培训为税务系统培养了一大批税收法律人才,为推动中国的税收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4期项目合作主题是“中国促进减贫的财税改革能力建设”,我局共有7个部门参与了该项目的执行。内容涉及税收基本法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纳税服务;组织机构改革和绩效考核;国际税收;房产税、环境税的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中西部地区税收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执行方式有国际、国内研讨会、境外考察、境外培训等。全部项目资金250万美金。目前该期项目活动已全部结束,许多项目成果已应用到相关的税收工作当中。作为第4期项目合作的另一成果,我局UNDP项目办公室先后出版了《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成果集》(2005)、(2006)、(2007)和(2008)年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赴美培训课题研究论文集》,对我局的税收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5、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

一、JICA简介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简称 JICA)成立于2003年10月,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直属日本外务省,是负责政府开发援助(ODA)中技术合作(培养人才、建立与完善政策、制度)、“无偿资金援助”(为配备、完善设备/设施等无偿提供资金的援助)的实施促进业务开展的独立行政法人。目前,JICA在61个国家设有驻外事务所,在20个国家派有驻外职员以及在14个国家派有协力队协调员。它以培养人才、无偿协助发展中国家开发经济及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实施国际合作,以“携手共创美好明天”为宗旨。

中国事务所成立于1982年,是JICA在世界61个国家设置的事务所中较大的一个,以培养人才和支援中国的国家开发建设为事业的中心。目前,在中国实施的合作领域包括环境保护、节能、防治传染病、支援改革开放、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增进相互理解等多方面。

    二、我局与JICA合作情况

(一)1995年3月—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接受JICA个别援助项目,每年派10名税务干部赴日本国税厅税务大学校培训,培训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国际税收等,累计参加人员100人,培训对中国税制和征管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根据2004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之间签署了合作备忘录,2004年至2006年3月,JICA中国事务所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改善支持项目”。

该项目的目标是日方从国际税收制度运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向中方介绍并提供日本拥有的技术及过去的经验,加深中方税务行政事务当局对有关国际税收制度的运用标准的理解,构建完善的国际税收制度实施体制,从而改善对在中国的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实施体制,促进中日之间及中国与各国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

项目实施期间,日方共计在中国召开研讨会6次,日方派往中国召开研讨会的短期专家共计有15人(其中2004年6人、2005年 9人),中方参加当地研讨会的人数为365人(其中2004年183人、2005年182人),培训内容主要涉及税务行政方面的大企业及跨国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实施体制、转移定价制度等方面。此外,中方于2004年度、2005年度分别派遣对口人员10名赴日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方面的进修。

通过各项目活动的执行,中国国家税务局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对国际税收制度方面的国际准则的认识,同时税务行政方面的执行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充实。

   (三)2008年10月21日JICA与税务总局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项目”的技术合作签署了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为期三年的合作备忘录,该项目是2004年至2006年3月间JICA与税务总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改善支持项目”的二期项目。本次项目积极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税务总局机构改革以及国家发展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宏观策略,备忘录中明确,就纳税服务制度和国际税收制度方面,以每年两次请日本国税厅专家来华讲座、合作期内两次派学员赴日培训形式进行合作,学员选拔上尽量倾斜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

项目目标定位是:通过学习了解日本的各种纳税服务制度及其运用情况,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税务官员的税务征管水平;通过理解和借鉴日本和OECD对国际税收制度的标准及其运用,提高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和驾驭能力,并使国际税收制度的合理运用获得区域性的拓展。

目前该项目已过半,共实施国内培训3次,每次来华专家两人,受培训人员累计165人(学员115人,当地旁听生50人);赴日培训1次,参加人员20人。


6、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

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 Research,简称SGATAR)于1971年由菲律宾发起成立并举办了第一届会议,柬埔寨、缅甸、老挝、日本、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10个国家出席了会议并成为原始成员。目前SGATAR有15个成员:澳大利亚、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 韩国、 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 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和越南。

SGATAR是亚太地区唯一的官方税收组织,致力于通过交流税收管理经验来推动各成员在税收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对推动本地区税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虽然SGATAR的成员关系一度受到地区政治问题的影响,成员构成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SGATAR却一路走过了30多年历程,而且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税收管理领域一直充分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SGATAR没有正式机构, 也没有常设秘书处,主要通过年会、工作级别会议、联合培训以及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促进成员间的交流。SGATAR年会由SGATAR各成员轮流主办,其他会议由各成员自行申办。

中国于1996年SGATAR第26届年会时正式加入SGATAR组织,同届年会上台湾亦以“中国台北”名义成为SGATAR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2000年召开的第30届年会上被吸纳为SGATAR成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在2007年召开的第37届年会上被吸纳为SGATAR成员。

我局曾于1998年在北京主办了第28届SGATAR年会,于2004年在上海和扬州分别主办了第2次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和第2次联合培训,并于2008年在广州主办了第38届SGATAR年会暨第4次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

按照外交部“不得让台湾举办司局长以上级别会议”的要求,目前我仍坚持要求按历史顺序举办年会,即菲律宾、中国、印尼、日本、马来西亚、泰国、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

1996年以来SGATAR历届会议情况

时间

年会

工作级别会议

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

联合培训

1996年

第26届

新加坡基督城

11月17-21日

项怀诚




1997年

第27届

菲律宾马尼拉

11月16-21日

程法光 廖体忠




1998年

第28届

中国北京

9月23-27日

项怀诚




1999年

第29届

印度尼西亚

11月21-26

卢仁法 卢云

第1届

泰国曼谷

转让定价

3月



2000年

第30届

日本京都

11月13-16日

丹笑山

第2届

泰国曼谷

预约定价和制造行业的转让定价

6月15-16日



2001年

第31届

马来西亚吉隆坡

11月4-9日

金人庆 侣海林

第3届

澳大利亚悉尼

6月26-28日

TP/APA/电子商务



2002年

第32届

泰国差安

11月4-8日

崔俊慧 卢云

第4届

日本东京

TP/APA/MAP5月27-28日

第1届

马来西亚吉隆坡

3月25-27日

程永昌 徐为人


2003年

第33届

韩国首尔

10月20-23日

谢旭人张志勇

第5届

新西兰

TP/APA

8月21-22日


第1届

马来西亚吉隆坡

8月11-15日

姜涛

2004年

第34届

澳大利亚悉尼

11月15-18日

贺邦靖 王裕康

第6届

日本东京

无形资产TP

6月3-4日

第2届

中国上海

5月11-13日

王力 程永昌

魏仲瑜

第2届

中国扬州

计算机审计

毛晓红 朱宽文 江涛

2005年

第35届

新加坡

11月21-24日

王力 侣海林

第7届

香港

逃避税/情报模型

5月17-20日

王裕康 熊晓青

第3届

新加坡

11月21-24日

陈小杭 魏仲瑜

第3届

新加坡

6月16-23日

纳税服务促进遵从

卢薇 李京宇

2006年

第36届

新西兰惠灵顿

11月20-23日

董树奎 侣海林

第8届

新加坡

7月25-27日

TP

王晓悦


第4届

中国台北

10月17-27日

运用税收审计将税收流失最小化

张明 曾静蓉

2007年   

第37届

菲律宾宿务

11月19-22日

宋兰 侣海林

第9届

中国台北

9月4-7日

TP

贺连堂 黄晓理


第5届

泰国

6月18-22日

现金密集型商业的税收征管

李锐 王剑

2008年

第38届

中国广州

11月4-6日

肖捷 王力

第10届

马来西亚

TP

未参加

第4届

中国广州

11月4-6日

魏仲瑜 王锦锋

第6届

越南

9月22-26日

大企业管理

王宝杰 宋淑娟

2009年

第39届 印度尼西亚

11月9-12日 肖捷 王小平

第11届

越南

TP/APA

王建


第7届

日本

10月5日-9日

魏仲瑜 李纯璞

2010年

第40届   马来西亚

第12届

韩国

第5届

日本

第8届

菲律宾

2011年

第41届 日本

第13届

澳门


第9届

澳大利亚



7、利兹堡会晤机制(LCG)

利兹堡会晤机制(Leeds Castle Group,简称LCG)是部分国家税务局长参加的非正式会晤制度,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八国税务局长于2006年1月在英国利兹堡举行的税务局长会议上发起成立。后韩国和德国加入。

利兹堡会议旨在加强各国税务局长之间的联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从而促进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共同提高税收管理能力。

利兹堡会议自2006年起至今已召开了五届,由各成员国轮流举办,会议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份,会期一般为2天,会议议程灵活,最大特点是非正式性,以自由讨论为主。在今年1月华盛顿举办的会议上,一些国家提出由于各国税务局长工作都很忙,可考虑放慢会议召开频率,比如每18个月召开一次,这一提议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在此次会议上韩国已提出申办下一届利兹堡会议。

历届会议我局参加情况


时间

地点

议题

率团领导

第一届

2006年1月

英国

成立利兹堡集团

许善达副局长

第二届

2007年1月

加拿大

打击恶意税收筹划

谢旭人局长

第三届

2008年1月

法国

税务审计

肖捷局长

第四届

2009年1月

日本

反避税措施和信息安全

钱冠林副局长

第五届

2010年1月27-28日

美国

应对金融危机、公司治理等

王力副局长


8、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

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oint 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 Information Centre,简称JITSIC)由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国于2004年发起成立,目前共5个成员国。该组织旨在应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愈演愈烈、税务机关跨国经营信息不对称等困境,通过各国相互配合,更迅速有效地交换信息,打击跨国偷逃税。

目前,JITSIC在全球有两个办公室:2004年成立的华盛顿办公室和2007年成立的伦敦办公室。成员5国均派驻税务代表参与两个办公室的工作。

2007年伦敦办公室成立后,JITSIC力邀中国和日本加入,日本随即正式加入。我局出于谨慎考虑未立即加入,而是于2008年9月至12月派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了伦敦办公室的工作,之后又派人参加了2009年1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JITSIC高级别会议。

2009年12月钱冠林副局长率团出访英国时访问了JITSIC的伦敦办公室,2010年1月,王力副局长在参加利兹堡会议之余访问了JITSIC的华盛顿办公室。目前我局已收到JITSIC5个成员国一致同意接受我局为其正式成员的邀请函。我们也认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基本成熟,近期拟向有关部门报批。


9、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ax Matters)隶属于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其前身是国家税收合作特设专家小组,2004年正式更为现名。目前该委员会共有25个成员,分别来自10个发达国家和15个发展中国家。委员由各国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任期4年。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加每年一次的委员会会议,并致力于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程序、防止协定滥用等的研究和探讨,分享各国的经验,促进国际领域的税收合作。

2004年原国际司张志勇司长曾担任该委员会第一届委员,2006年因工作需要廖体忠副司长接替张志勇司长的委员职务, 2008年选举第二届委员会时廖司长获得连任,任期至2012年。2009年8月廖体忠副司长被推举为第二届委员会第一副主席。

     我国委员多次在会上发言,引起了其他国家委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代表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国委员还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先后承担了税收协定谈判手册的修订、反不正当适用税收协定报告的起草等工作。委员虽代表个人,但在委员会工作中的参与,仍然体现和代表了我国在国际税收舞台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10、国际财政协会(IFA)

国际财政协会(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 简称IFA)成立于1938年,是一非政府性民间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研究国际财税理论、政策和实务问题,总部设在荷兰鹿特丹。该组织实行会员制,凡政府官员、职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企业财务主管、大学教授、学术机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成为其会员。IFA组织在国际财税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目前,IFA共有来自100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0名会员,并在 60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IFA分会。IFA每年召开一次全球大会,与会者上千人。

IFA设执委会(Executive Committee)和科技委员会(Permanent Scientific Committee),前者主要负责事务性决策,后者则负责业务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我局参与IFA活动的相关背景情况: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IFA开始邀请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领导参加每年的IFA大会。随着我国的影响力在国际上的提升,IFA组织希望中国成为正式成员,并在中国成立IFA分会。但由于原IFA章程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能成立一个IFA分会,而台湾已经成立了分会,虽然称为中国台北分会,但列在国家(地区)分会项下,与我国外交政策相冲突,成为我国加入IFA组织的政治障碍。通过做IFA主席的工作,IFA修改了章程,将原来按国家或地区成立分会的原则修改为按税收行政管辖区的原则成立分会,这样所有分会将不再称某某国家分会,而称某某IFA分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IFA分会,中国台北IFA分会,中国香港IFA分会等。这一修改得到了外交部的认可,并在2003年9月的IFA大会上正式宣布。金人庆局长得以首次以正式会员身份参加了次年的IFA全球大会,张志勇司长被推举为IFA科技委员会委员,后因去北京市国税局工作而辞任。

2006年IFA主席访问我局,表达了希望中国提高在IFA组织中的参与度的愿望,并提出请中国派一位代表担任IFA总部执委会委员的要求。我局经研究提名王裕康同志(原国际司副司长)担任,并被IFA大会通过。IFA执委会共有15名成员组成,就IFA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执委会委员每一届任期为2年,期满后可连任。王裕康同志在2008年9月第一届期满后获连任,新任期将于2010年9月结束。

IFA中国分会的情况:

IFA曾表示希望由我局牵头在华设立分会,但考虑到该组织的民间和非官方性质,且工商总局关于《在华非政府组织管理办法》未制定下发,我局未应承此事。后来安永会计师实务所合伙人带头成立了中国分会,但仅限于虚拟分会的形式,由民间会员自行松散组成。分会主要工作是完成IFA总部要求的年度分会报告及推荐人选参加IFA会议等。主要活动形式为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业务会议。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对非政府机构一律采取不审批政策,因此,中国分会未得到民政部的注册批准,我局也未派人在其中担任任何职务。


1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简称IBFD)成立于1938年,总部设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成立72年来,已经从税收文献中心发展成为现代的在线研究机构,为150多个国家的税务咨询公司、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财税部门、大学院校和其他税务工作者提供信息支持。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属非营利性质,完全独立。文献局实行会员制,在交纳年费的基础上,基本保证会员以优惠价格获得国际税收信息产品和服务。其提供的国际税收信息包括:40多份在线出版物,税收期刊和图书,税务软件,为税务人员和业界人士提供国际税法与专门问题的课程培训,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政策、税务立法和税收征管的咨询等。

我局下属的国际税收研究会自2001年起,与IBFD有着较为频繁的合作和交流,内容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税制改革与结构优化”课题研究、召开国际研讨会、受邀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2005年至2008年,中荷双方就“成本分摊协议税收问题”课题先后进行了三期合作项目,并成立项目工作组。IBFD将与国际税收研究会建立长期联系制度,每年进行互访,研究合作事宜。IBFD还每年为我局科研所免费提供电子税收资料。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内对外投资和税制的日益复杂,为满足各方面的信息需求,IBFD决定于2010年3月在北京设立办公室。


12、亚洲税收论坛(ATF)

    亚洲税收论坛(Asia Tax Forum,简称ATF)于2005年11月13日至14日在菲律宾马尼拉正式成立,旨在“为从事消费税和增值税工作的政府官员、财税专家以及业界人士提供定期对话的平台,共同探讨间接税的最佳实践经验和最新发展情况”,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菲律宾、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中国及中国台北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应邀参加成立大会并成为创始会员。由于论坛的非官方和学术性质,除政府官员外,论坛每次均邀请学术界、业界、国际组织代表参会。

近年论坛规模不断扩大,官方成员已从7个增加到13个,新增成员为韩国、马来西亚、柬埔寨、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ATF的赞助方为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秘书处为菲律宾公共财政学院,论坛主席为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维特先生,秘书长为菲律宾前财政部副部长、论坛发起人之一米尔维达杰瓦拉博士。

由于亚洲税收论坛是由2005年3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亚洲消费税会议”与会者倡议成立,因此,通常把新加坡会议作为第一届会议。此后又举办了5届会议,我局均选派工作级别的业务干部参会。历届会议时间及主办方如下:

时间

2005. 3

2005. 11

2006. 6

2007. 4

2008. 5

2009. 4

2010.10

主办方

新加坡

菲律宾

泰国

越南

印度

澳大利亚

柬埔寨


13、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

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sia-Oceania Tax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简称AOTCA)是地区性民间国际组织,于1992年由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师团体发起设立,总部设在日本东京,目前已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团体会员,除发起者外,还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泰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团体会员。

    AOTCA作为民间团体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旨在加强和增进亚洲、大洋洲地区税务代理团体间的沟通和交流,介绍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税收优惠政策,并就该组织成员共同关心的税务代理业务进行交流和探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税协)于2000年开始与AOTCA接洽,并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有关会议。2004年中税协在外交部指导下与AOTCA就台湾问题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履行了加入AOTCA的程序,成为其正式会员。

AOTCA每年召开一届理事会及特别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及全体成员大会。自2004年起,中税协每年均派人参加AOTCA理事会及特别会议,并于2008年承办了AOTCA年度会议。

14、美洲税收管理组织(CIAT)

美洲税收管理组织(Inter-American Center of Tax Administrations, 简称CIAT)成立于1967年,为政府间税收组织。该组织现有38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包括29个美洲国家,6个欧洲国家,2个非洲国家,1个亚洲国家。CIAT的宗旨是为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提供交流经验、加强合作的平台,从而促进起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CIAT年会每年由成员和准成员轮流举办,主要内容为确定CIAT重大事项,如审议年度财政报告等。同时,年会下设国际技术会议,每年在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选定特定的税收管理相关议题,作为年会讨论的主题,以分享各国经验,加强地区合作。

我局自2001年开始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该组织年会。2003年CIAT曾邀请我局以“准成员”身份加入该组织,但我局未考虑加入,继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年会。 2010年第44届年会将于4月下旬在乌拉圭举行,主题是税收征管在全球危机中扮演的角色。我局汪康总会计师将率团参会

历届会议我局参加情况

年份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

代表团团长

2001

35届

智利

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检查职能及打击骗税

崔俊慧

2002

36届

加拿大

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依法纳税

贺邦靖

2003

37届

墨西哥

提高税收管理效果和效率的策略与方法

郝昭成

2004

37届

玻利维亚

税收管理中的检查职能

贺邦靖

2005

39届

阿根廷

税收管理的社会角色

钱冠林

2006

40届

巴西

税收征收潜力的问题研究

宋兰


2007

41届

巴巴多斯

当代税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结构性变化

侣海林

2008

42届

危地马拉

提高纳税人资源遵从的策略

董树奎

2009

43届

多米尼加

当今经济社会背景下的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冯慧敏

2010

44届

乌拉圭

税收征管在全球危机中扮演的角色

汪康



15、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

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ntra-European Organiz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s,简称IOTA)是非营利性政府间组织,该组织在于1996年10月成立,主要致力于欧洲国家改善其税收征管的能力与水平,主要任务是为欧洲地区的税收征管问题提供讨论的平台,以促进欧洲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IOTA共有44个成员,包括2个准成员,总部设在匈牙利布达佩斯。IOTA主要机构由年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组成。年会每年举办一次。

自2005年起,IOTA邀请我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年会。原纪检组长贺邦靖同志曾于2005年6月和2006年5月分别率团参加了IOTA第9、10届年会。2007年原国际司副司长侣海林代表我局参加了第11届年会。2008年以后由于外事经费压缩,我局未再派人参加IOTA年会。


16、英联邦税收管理者协会(CATA)

英联邦税收管理者协会(The Co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ors,简称CATA)于1977年在巴巴多斯成立。目前有46个成员国,全部来自英联邦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工作内容为召开技术研讨会、进行税务官员培训、为英联邦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发行出版物等。

CATA主要活动形式为年会和年度技术会议。年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主要决定协会内部的重大事项,自1979年起至2009年已召开了11次年会;年度技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2009年已召开了30次。

2003年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CATA第24届年度技术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第一次受邀作为特别代表参会。此后我局分别派代表参加了2006年毛里求斯、2007年肯尼亚的年度技术会议。2008年以后由于外事经费压缩,我局未再派人参加CATA技术性年会。


17、中非合作论坛(CAF)

中非合作论坛(China-Africa Forum,简称CAF)是中国非洲国家在南南合作范畴内的集体对话机制。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每3年举行一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一年举行一次高官会议,为部长级会议做准备。

20世纪9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两大主题。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世界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根据部分非洲国家的建议,中国政府于2000年10月召开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2000年部长级会议。

中非合作论坛第一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中非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纲领》两个历史性文件。中非双方决定在21世纪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建立中非合作论坛机制。

2000年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后,中方即成立了后续行动委员会,包括我局在内共22家成员单位。2003年之前,我局郝昭成副局长任后续行动委员会委员,国际司王裕康副司长任联络员,2003年之后王力副局长任后续行动委员会委员,国际司侣海林副司长任联络员。我局涉及的具体工作一般是与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

2000年以来,我局参与中非合作论坛相关活动情况如下:

时间

地点

会议名称

我局参加人员

2000年5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筹委会第二次会议

王裕康

2002年12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全体会议

郝昭成

王裕康

2003年8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后续委司局级联络员协调会

王更生


2004年12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全体会议

王力

侣海林

黄素华

2005年8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全体会议

王   力

2006年11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第5届高官会及第3届部长级会议

侣海林

2006年11月

北京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

王   力

侣海林

2007年11月

北京

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北京峰会1周年纪念招待会

王   力

王小平

2009年6月

北京

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扩大会议

彭   宁

2006年11月6日,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与阿尔及利亚政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9年12月,我局按要求报送了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成果的工作设想,包括与赞比亚、博茨瓦纳等非洲国家开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谈判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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