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税收法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正积极推进增值税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任务。
回顾改革开放历史,在早期立法条件有限的背景下,我国始终尽最大可能按国际惯例,努力实现税收法定原则。
对外开放前,我国对少数外资企业(如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和华侨银行)征收的所得税,特例按照 1950 年政务院发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工商所得税征收的,该条例规则陈旧税率多变已不具备适用条件。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方面,1950 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等原因,此税一直未开征。随着对外开放,外资逐渐涌入,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业务和提供劳务日益增多,税收问题亟待明确。
1980 年 5 月,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港商伍淑清捧着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批准证书,深感荣幸之余,又不免忐忑。该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无法可依。
其时,我国工商税制也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酝酿变革。因此。有些同志建议,不妨以低层级行政规章过渡一段时间,国内税制调整运行稳定后再考虑是否涉外单独立法。但多数同志认为时不我待,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立法,为外资提供税收确定性,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收法律,分别明确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在华工作人员个人所得课税政策,并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实实在在的鼓励,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外商心中的疑虑。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不久,我国颁布条例,允许外国石油公司来华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对合作外方,依照国际惯例,应作为非居民外国企业对待,但由我国(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为此,198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
在流转税方面,当时国内实行1973年设立的工商税。考虑到工商税立法层次较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一报告所附条例),决定对外资企业启用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两者税负差异不大,之所以区别执行不同税种,目的是要对外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1993年在讨论税制改革时,为了坚持税收法定且维护税收的稳定性,初始方案新开征的增值税不对外资企业,继续内外两套税制,拟运行成熟后再伺机内外合并。认真讨论后意识到,如增值税不对外资企业,则这些企业不能与其他国内企业正常往来,不利于市场经济运行。遂临时决定新流转税体系全覆盖。同时为了保证对外取信和平稳过渡,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但五年内实行超税负返还。
此外,在税收执法方面,为了保证法定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税务部门抽调最优秀人才,组建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积极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回顾四十多年历程,我国在不具备条件的历史时期,始终对外努力坚持税收法定,不仅赢得国际信誉,提升了国际竞争力,也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